慈善信托的投资回报率???且慢!
来源: |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2-08-16 | 330 次浏览 | 分享到:

想要弄清楚慈善信托与一般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售卖的信托产品有何不同,需要先了解一下信托到底是什么。


01、信托的本质

根据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简单说,信托是用法律文本确定的财产交付关系,用信托合同规定了出钱的(委托人)把钱给到管理的(受托人),让管理的(受托人)按出钱的(委托人)想法制定用钱的规则,并按规则把钱给用钱的(受益人),(这里的钱只是财富的一种代表说法)。

图一:一个完整的信托架构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监察人等角色


大家可能会疑惑:为什么委托人不直接把钱给受益人?为什么中间要增加受托人呢?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受益人是婴儿,并不具备管理和处分这些财产的能力,直接把财产转移给他,显然是不可行。另外,财产直接赠与可能涉及高昂的赠与税,而通过信托的制度安排,可以合理规避,如此也是信托的前身——用益制,在中世纪早期的英国盛行的原因之一。信托帮助委托人实现通过财产赠与来保障受益人获得幸福、自由的美好意愿,是“精心设计的礼物”


02、信托的发展、误区

信托很古老,也经历着“现代化”。信托现代化的其中一个分支,就是把这个制度运用于资产管理。如今财产的形式非常多样化,财产也被当做资本加以利用,资产管理向专业化细分发展,于是信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功能也在商业化和金融化。伴随着营业信托的机构成为一种专门的金融机构,比如持牌信托公司,信托活动变成了金融行为。这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情形,其实是人们对信托的理解发生了偏差。

图二:信托金融化之后变成了可以买卖的“产品”(图源网络)

大家不能把信托等同于金融产品。因为信托制度本身在公司治理、家族传承、廉政、慈善等领域都在被广泛的应用。比如,英美国家为解决权利救济问题,也发展出了强制信托,制止某些人用欺诈、错误等不合理手段攫取他人财产。又比如,公益基金会的专项基金,本质逻辑上就是一种慈善信托,捐赠人把善款委托给慈善组织进行专业的捐助。

既然谈到了慈善信托,我们就来看看慈善信托和金融信托的区别。


03、慈善信托和金融信托的区别

首先,慈善信托不是一个产品的概念,不是买卖的概念。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所以慈善信托是一种慈善资产和慈善活动的管理工具,信托目的紧紧围绕慈善主题。信托财产用于慈善和公益事业,委托人不从中享有金钱回报。

图三: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官方渠道“慈善中国”(截图自慈善中国官网)

慈善信托跟其他设立的信托存在不少差别。比如慈善信托的设立资金门槛不固定,可以根据信托协议来设置,很灵活。而目前金融机构推出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等服务,则通常设立较高的资金门槛,资产规模不到3000万或5000万很难定制化设立。但是随着科技手段不断的运用,运营成本不断优化,也有一千万甚至几百万的家族信托业务推出。

除此之外,慈善信托的信托结构、信托目的、设立条件、管理机构、税收地位等方面都跟金融信托存在较大差异。


税收地位:

因为慈善信托主要是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所以从设立到运营的过程中,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扣减待遇。而金融信托属于私益信托,不享受公益性税前扣除政策。

我国《信托法》第61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符合这一立法的精神。

《慈善法》45条仅反向原则性规定,未将慈善信托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但实践中目前并无直接的实务案例。根据2019年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民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督局关于慈善信托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粤民规字〔2019〕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具体操作措施仍有待落地。


信托结构:

在慈善信托中,受益人是非特定的社会公众,跟金融信托不同,这个受益人实际上是不确定的,属于缺位的状态,所以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三角框架处于失衡的状态。


图四:慈善信托的简易结构

因此为了稳定这个三角框架,慈善信托中的监察人机制、外部监管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非常重要。其中信托监察人具有独立且重要的法律地位,他是委托人的"守夜者",受托人的"监督者",受益人的"保护者",在英国等慈善信托发达的国家,监察人的选取要求是很高的,地位也是非常重要的。

这里插播一句,在典型的家族信托(非金融类)中,监察人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成立时间长,甚至是永续型的家族信托。因为监察人是保障家族精神传承不变质的重要制度安排。

但金融信托因为本身以资金融通为主要目的,属于私益信托,监察人往往在架构上被忽略。


信托目的:

私益信托虽然需要存在明确而特定的信托目的,但是,信托目的可以是任何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私人目的,委托人的目的可以是自由的,只是在信托设立当时要求具备确定性。

但慈善信托仅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且其慈善目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设立条件:

设立私益信托,应当遵循“受益人原则”,受益人应为特定或者可特定(《信托法》第11条)的主体。即使在信托设立的时候不存在受益人,将来也必然要出现,不能确定受益人的私益信托被认为是无效的,这一点与慈善信托大为不同。

慈善信托为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不存在特定化的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而这恰恰是慈善信托具有“公益性”的体现。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一般的金融信托中,因情事变更而做出的信托变更,被限定在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变更(《信托法》第21条)等方面,而在慈善信托,也允许“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信托法》第69条)。

在信托终止方面,公益信托要求信托财产有所剩余的时候,能够“以类似的目的使信托继续存在”(《信托法》第72条),这被称为“近似原则”。其观念基础是,尽量使慈善信托得以继续存在,这对社会整体而言是有益的。这样可以不考虑私益信托中通常要考虑的“反永续性规则”,即慈善信托在理论上可以永久存续。

所以,回到文章最开头的场景,慈善信托不是理财工具,慈善信托是用信托这种法律架构来进行慈善行为的慈善工具,不要只看见信托二字,而忽略了“慈善”这个重要的定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