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受益权能捐赠吗?
来源: |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2-08-16 | 70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几年,国内家族信托热潮不断,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披露的数据,截止4月份,中国家族信托规模已接近4000亿。那么,家族信托受益权(以下简称信托受益权),能捐赠吗?

因为目前我国尚未出现信托受益权的慈善捐赠,本文将结合法律理论及实务经验分析家族信托受益权捐赠的合法性及可操作性,及实务操作中的几点障碍或问题,以供讨论。


一、家族信托受益权能否作为捐赠财产?

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的规定。信托受益权显然不在《慈善法》三十六条所列举的财产类型中,那信托受益权是否属于该条所说的“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呢?



首先,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只有以通过向受托人请求利益给付的方式实现,因此其具有债权性质,我们决不能说债权不属于财产权;其次,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契合财产权的本质。

当然,财产权之上,又可分为期待权与既得权。信托受益权作为期待性财产权,其与《慈善法》三十六条所列举的既得性财产权相区别。前者是未来有可能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而后者是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就这一点而言,《慈善法》或《公益事业捐赠法》并未提及期待性财产权,因此亦无从知晓其能否作为捐赠财产。但借助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的实质来分析,保值增值的实质亦是对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期待,而从某种角度而言,慈善组织接受期待性财产权的捐赠,比进行投资活动的风险更小。既然法律法规允许慈善组织保值增值,那么基于慈善组织利益最大化原则及民法领域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认为信托受益权具有作为捐赠财产的合法性亦属正当。


而在信托受益权作为捐赠财产的可操作性上,首先要看捐赠人是否有捐赠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尽管《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和继承,但同时亦规定“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而在实务中,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往往是家族财富传承,避免家族财富一次性交付到后代手中而被挥霍一空。因此在信托文件中,绝大多数都会有“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作为家族信托的非委托人,如果捐赠人由于信托文件的限制,而不具有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则可依照信托合同规定,征得有权更改合同条款人的同意及帮助,通常是委托人或信托委员会或监察人,与受托人协商将信托受益人更改为慈善组织。因此,信托受益权作为捐赠财产亦具有可操作性。

小结

·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 信托受益权为期待性财产权

· 法律法规允许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活动

· 保值增值活动的实质亦是对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期待

· 接受期待性财产权的风险<慈善组织进行保值增值活动这一期待性活动的风险

· 慈善组织利益最大化原则及民法领域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

因此:信托收益权可以作为捐赠财产


二、如何确定入账价值及入账方式

因为信托受益权是期待性财产权,其入账价值的确定及入账方式与目前实务中已经发生的慈善捐赠不同。

按照目前慈善捐赠的财产类型,如为现金资产则可直接等额入账,如为不动产、股权等非现金资产,则按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依据确认入账价值后入账,无论如何,以往的经验均为捐赠人捐赠时即能一次性确定入账价值的。

如果信托受益权亦借鉴以往,以信托受益权的可期待受益金额一次性确定入账价值,则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若委托人追加信托资金或信托资金因投资或受托人不当管理等原因造成耗损贬值,就增加或减少部分的相关事宜难以处理;第二,信托受益权与其他捐赠财产不同,信托受益权利益只能以按信托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请求利益给付的方式实现,而取得所有可期待利益的时间可能是十年、二十年甚至更久,因此在捐赠时一次性确定入账价值并入账,增加了慈善组织的年度公益支出合规难度;第三,如信托被法院认定无效,则信托受益权亦随之化为乌有,如在捐赠时即一次性确定入账价值并入账,一旦发生信托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对慈善组织的合规、资格获取、声誉等均造成严重影响。

按照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及“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等规定,信托受益权作为无形资产且为期待性资产,应当属于“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情形,应在接受捐赠时不计入捐赠收入,另外造册登记;待期待权利益得以实现后,即每次实际收到信托分配后再按分配金额实际开具等额的捐赠票据,计入捐赠收入。

虽然《若干规定》的规范对象是基金会,但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的三大类组织形式之一,且其在慈善组织中接受公益捐赠最多,其余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至少就上述条文参照适用。


三、捐赠信托受益权要纳税吗?

在慈善捐赠中,除非相关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否则捐赠人应就捐赠财产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以股权捐赠为例,在《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前,捐赠股权需要就股权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

对于信托受益权所期待的信托分配而言,毋庸置疑均为捐赠人的增值部分,那捐赠人是否应在慈善组织每次获取信托分配时予以纳税呢?

我们不妨将捐赠非现金财产看做两个不同的行为,一是对外转让该非现金财产的转让行为,这一行为完成后需要依法纳税,二是将对外转让非现金财产的所得予以捐赠的捐赠行为,实际上这一行为并不涉及纳税问题。这在现金捐赠中得以印证,在现金捐赠中,捐赠人在获得该现金时,即已完税,因此后续将该现金捐赠时不需另行纳税。

而就信托受益权而言,如不反对慈善组织应在每次实际取得信托分配时再按分配金额实际开具等额捐赠票据这一说法,则捐赠人捐赠信托受益权亦可视作捐赠其未来所有的每一次的信托分配。因此,捐赠信托受益权是否需要纳税,应关注于捐赠人在获取每一次信托分配时是否需要纳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举的多项纳税所得中并未明确信托分配这一项,同时亦未将信托分配纳入免征范围,因此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信托分配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税务主管部门亦未发布相关文件对此予以规定,且实践中家族信托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税务机关难以获取受益人的信托分配情况,如果受益人不主动申报,受托人亦不代扣代缴,则存在征管困难。

因此,在更加明确及完善的政策出台前,信托分配暂不需缴纳所得税,这也是目前行业的现状。

而回到我们讨论的问题,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捐赠信托受益权暂不需纳税。


全文要点总结

·信托收益权可以作为捐赠财产

·捐赠的信托受益权入账方式:在接受捐赠时不计入捐赠收入,另外造册登记;待期待权利益得以实现后,即每次实际收到信托分配后再按分配金额实际开具等额的捐赠票据,计入捐赠收入。

·捐赠信托收益权不需要纳税

虽然目前并未出现家族信托受益权捐赠的案例,但随着我国家族信托事业的发展,笔者相信,以家族信托受益权作为标的捐赠必然会成为慈善新风向。而作为行业人员及专家学者,提前洞察并解决相关理论障碍,亦不失为一种慈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