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误会家族信托了!
来源: |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2-08-16 | 72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什么是家族信托?目前唯一由政府部门定义的家族信托定义见于《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37号文所定义的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同时,37号文也为家族信托制定了1000万元的门槛以及规定“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

基于上述,家族信托引起了不少“广为流传”的误会。本文将从法律及实务角度,对以下三个较为重要的“误会”进行澄清。


01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信托公司吗?

家族信托的分类标准有很多,而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也可以分出各种类型的家族信托。比如按家族信托的资产类型,可以分为资金家族信托、动产家族信托、不动产家族信托、股权家族信托等;按信托具体目的,可以分为家庭成员保障信托、养老保障信托、文化传承信托等。

实际上,在众多分类依据中,有一种分类依据是受托人是否为营业性信托机构,而在这种分类依据下,所得到的是家族信托类型是营业家族信托及非营业家族信托。

营业家族信托是由营业性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家族信托,是目前见得比较多的一种类型。

非营业家族信托是由自然人、除营业性信托公司以外的法人担任受托人的家族信托。

对于非营业家族信托中的受托人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鉴于家族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其逻辑仍需遵循《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法》第二十四条为“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银保监会作为金融业监管部门,其所下发的37号文仅是部门文件,不是行政法规,亦不是法律,因此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范围仍然为信托法所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故非营业家族信托受托人范围具有合法性。

而在实务中也有案例支持此观点,其中,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胡东玲、尹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017)豫15民终4342号民事判决书】就是能够说明自然人能够作为受托人的典型司法案例


案情介绍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向上诉人返还涉案的20万元款项。经庭审查明,尹维武(已故)是上诉人胡东玲的丈夫、尹慧婷的父亲、被上诉人尹维新的弟弟。其生前对财产做出了处理,将其中的20万元委托其二哥尹维新保管,待尹慧婷年满十八周岁后再由尹慧婷自己保管,并将上述内容形成文字记录,尹维武、尹维新、胡东玲、尹慧婷均签字认可。后尹维新将20万元存到金店,每月利息2000元,给其父母1000元,给上诉人胡东玲1000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尽到勤勉谨慎的管理义务,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请求被上诉人返还20万元款项的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但应当指出尹维新将该20万元存入金店的风险,尹维新应当对该存款承担安全注意义务。

该案例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在原被告都未意识到本案属于信托法律关系时,法院认定为本案属于遗嘱信托,进而以信托法作为法律依据进行纠纷解决。我们绝对无法否定遗嘱信托是家族信托,甚至从这一案例而言,我们可以知道信托的实务应用实际上比我们想象得要大得多,在此不再赘述。

因此,银保监会37号文中对家族信托中受托人的范围描述恰恰说明了其作为金融监管机构所下发的文件仅适用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营业信托,而绝对不能得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信托公司”的结论。


02家族信托的门槛必须为1000万元吗?

正如前文所述,对于家族信托1000万元的门槛的规定,仅适用于营业家族信托,并不适用于非营业家族信托,上述案例中所涉的信托财产额仅为20万元就能说明这一点。

而对于营业信托而言,各信托公司及保险机构极力推行的保险金信托或家庭信托正试图“打破”这一“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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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险金信托为例,其与家族信托一样,以家族财富传承为主要信托目的,信托主要功能也与家族信托相差无几。而在信托财产方面,保险金信托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也符合《信托法》第七条对信托财产的规定。

尽管基于37号文的规定限制,各信托公司将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作为两种不同的业务在推售,但信托公司将二者归为“家族传承类信托”、以“保险金信托门槛更低”作为保险金信托亮点之一等行为无异于在揭示一个事实:保险金信托在本质上也属于家族信托。

如果认可保险金信托等“家族传承类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实质一样的观点,那么,尽管是营业家族信托,其门槛似乎也不必然是1000万元,更不需要讨论非营业家族信托。


03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必须为家庭成员吗?

对于这一困惑,是源于37号文中“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的规定。

基于这一规定描述不清,学界中一说认为“家族信托受益人仅局限为家庭成员”,一说则认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可以包含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但应当有家庭成员作为受益人”。在营业家族信托的实务中,这两种观点均有被不同的信托公司采纳作为其家族信托业务关于受益人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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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就文义解释而言,该规定仅能理解为“受益人应有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不宜限缩解释为“受益人仅能为家庭成员”。

而联系37号文中家族信托的定义,家族信托业务中包含公益(慈善)事业这一事务管理。就此而言,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将家族信托的资金捐赠于慈善事业。从这一角度而言,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就“扩大”为慈善信托中“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就此,对于37号文的受益人范围规定应理解为“可以包含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但应当有家庭成员作为受益人”。

“非诚勿扰”主持人孟非在某信托公司设立的对于资助云南贫困学生完成大学学业的信托案例恰好能够印证上述观点,这一信托本质上属于家族信托,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只不过是当中接入了慈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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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非营业家族信托而言,没有以上的种种困扰。如果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来确定一个信托是否属于家族信托的话,受益人方面大可不必施加限制,因为我们不能说美国钢铁大王安德鲁·卡耐基将所有财富捐给基金会的做法不是在进行其所希望的家族传承。

要回答什么是家族信托这个问题,应立足于其作为家族传承工具的特性,从信托目的、信托财产来源、信托功能上探讨其本质,而非生硬照搬37号文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