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后再设立家族信托?可能有这些坑等着你……
来源: |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2-08-16 | 59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3月8日,大S离婚不到4个月,宣布与二十多前年的前任具俊晔“闪婚复合”。

大s与具俊晔旧照(图源网络)

众网友扒出二人的身家财产,具俊晔虽说身家近千万,但大S仅手握的两套豪宅就价值近1.2亿,别更说其他资产的总值,双方的身家悬殊引起热议,甚至有网友“友情提问”大S:做好婚前财产公证了吗?

其实该网友是担心日后大S的个人财产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夫妻共同财产一直是大家普遍关注的话题。而在设立家族信托过程中,也避不开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讨论。

就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家族信托财产而言,家族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从原所有人转移至受托人,而作为委托人的一方基于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约定,可拥有一定的权利,但对于作为非委托人的一方,往往只能享有信托合同赋予的受益权。

特别是在被动管理型家族信托中,受托人仅享有名义所有权,以实现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而委托人享有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信托财产的任何变动均依据委托人意愿或指令,若丈夫作为委托人,其甚至能够决定是否给予妻子享有受益权,丈夫也可以通过信托合同约定,在某些条件发生时,使妻子的受益权归于乌有。

因此,夫妻任何一方若自己作为委托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对另一方而言,如何避免因夫妻共同财产用以设立家族信托而失去了其对于该笔财产的权益,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在中国,像大S和具俊晔般拥有几个亿资产的夫妻不在少数,基于家族财富传承的考虑,设立家族信托必然是他们未来的选择。若丈夫拟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而妻子担心日后夫妻感情出现变化,自己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那有什么方法维护或者平衡自己的利益?


1、签订婚内补偿协议

签订婚内补偿协议的好处在于,妻子可以获得一笔补偿,很可能弥补了其原本所占有信托财产份额的缺失。

但实际上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对夫妻财产的区分往往不那么明显。若妻子主动提出签订婚内补偿协议,要求获取一笔补偿款,丈夫很可能认为妻子爱钱如命,不珍惜他们这个家庭,或对这段婚姻没有信心,进而影响夫妻感情。

图源网络

而就司法层面而言,若丈夫设立信托时自身负有债务,该婚内补偿协议的签订,因涉及了款项转移,是否会被司法机关认为是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还需商榷。

2、作为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是信托的保护人、监督者,其职责在于监督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维护受益人利益。作为家族信托监察人,妻子可以监督受托人是否遵照信托合同及委托人意愿行为,进而对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握有一定的权利。

妻子作为信托监察人的家族信托架构图

但实际上,从妻子的利益出发,监察人仅代表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意志,其自身意志难以体现。因此,要通过担任监察人使妻子的利益得到保障,需要建立在其与委托人意愿合一的情况下,若妻子作为监察人与委托人的意愿难以契合,受托人亦是依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为。

在这一角度而言,妻子担任监察人,对于其自身利益保障难以起很大作用。

3、与信托公司作为双受托人

目前在中国家族信托领域内,尚未出现信托公司与自然人的双受托人模式。但家族信托作为民事信托,《信托法》未对其受托人进行范围限制,因此,在理论上,该模式是可行模式,且相对信托公司作为单一受托人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妻子作为双受托人之一的家族信托架构图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其优势在于资产配置及管理,而对于家族信托中所涉及的事务性管理是其“短板”,而妻子作为家族的一员,对于家族事务性管理内容具有充足的动因,因此,在双受托人模式下,家族信托更能够发挥其优势。

但正如前文所述,双受托人模式还没出现在家族信托领域中,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创造新形态,这一过程具备一定的困难。庆幸的是,其他信托领域比如慈善信托已经出现了双受托人模式,家族信托可以予以借鉴。再者,如该信托为被动管理型信托,受托人仍需依照委托人的指令行事,因此对于妻子而言,除非信托为主动管理型,否则对其个人利益的保障亦难以体现。


4、作为共同委托人

妻子作为共同委托人出现在家族信托中,是较为可行的方式。共同委托人是指丈夫与妻子共同作为委托人,在家族信托中享有相应权利,对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掌握主动权,使得其利益得以保障。


妻子作为双委托人之一的家族信托架构图

银保监会2017年37号文对于家族信托双委托人模式提供了政策支持。37号文提及家族信托的定义为:“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因此,在37号文的家族信托下,委托人可以为单一个人或家庭,自然包括夫妻作为共同委托人了。

尽管,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所开展的家族信托业务仍然以单一委托人为主,但双委托人模式的家族信托早在2016年已经出现,因此,对于某些信托公司而言,在专家或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对于其业务“创新”并不困难。


总结

因此,对于丈夫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妻子可有多种途径保障自身利益,其中较为可行的是作为共同委托人出现在信托中,并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共同委托人享有相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