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需信托是“特殊需要信托”的简称,通常指“以保障特定的未成年人、心智障碍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残障人员、失能失智老人等的日常生活及相关特殊需要为目的,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所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行为”。
特需信托目前尚未列入我们信托法的法定类别。但是,《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3〕1号)》中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
而特需信托就被列入“资产服务信托”大类下的“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中的7个业务品种之一,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遗嘱信托”等目前较受追捧的品种并列。
我国特殊需要人群范围广泛,数量众多,服务体系尚不完善,开展特殊需要信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也有广泛的市场需求。
仅以残障人士和老年人为例,根据2010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国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占总人口的6.34%,其中精神残疾占7.4%。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21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超2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4.2%,因年龄导致心智缺损的残障人士,如帕金森症患者的数量正逐渐增多。
面对数量如此巨大的服务对象,特需信托在保障未成年人、心智障碍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残障人员、失能失智老人的日常生活等方面均能发挥其独特功能,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价值。
通常而言,特需信托资产主要用于服务机构的服务费、评估机构的评估费,受益人的收益分配、以及剩余资产的公益捐赠等四个方面。具体如下:
为保障未成年人、心智障碍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残障人员、失能失智老人等特殊受益人的日常生活,特需信托的资金主要用于为受益人提供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需求、教育、医疗、康复、专业照料、养老、殡葬等相关专业服务。
当然,为了了解检验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能力,确保相关专业服务的水平,将信托资产中的小部分支付给相关评估机构,也是特需信托资产的常规支出项之一。
除此之外,如果特需受益人具有资金管理支配能力,在此情况下,该受益人也可定期获得一定额度的收益分配款项。而为了避免和解决利益冲突,在特需信托中,待受益人过世后,信托财产如有剩余的情况下,该剩余资产通常约定捐赠给公益机构或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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