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欣宜继承六千万遗产,沈殿霞给我们的启示?
来源: |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2-08-16 | 38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6月1日,香港艺人郑欣宜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其35岁生日的消息。同时,郑欣宜将正式继承母亲沈殿霞6000万遗产的新闻也登上了热搜榜。

众所周知,沈殿霞2008年已去世,为何14年后郑欣宜才“正式”继承其遗产?


一、沈殿霞家族信托概况

原来,早在2007年,沈殿霞被检查出肝癌晚期,且病情迅速恶化。弥留之际,沈殿霞唯一担心的就是自己20岁的女儿。一是因为女儿少不更事、懵懂无知,容易被骗;二是因为女儿不知节约,花钱大手大脚,如自己不在人世,无人制约,如直接继承遗产相信很快就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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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种种,沈殿霞将价值6000万港币的资产置入家族信托,受益人指定为郑欣宜,约定郑欣宜年满35周岁方可一次性继承所有遗产,在此之前,每月仅能领取2万元港币作为生活费,及在结婚时可领取一定金额的婚庆金。

另外,沈殿霞还采用了保护人机制,保障了信托的弹性。沈殿霞将前夫郑少秋与自己的至交好友陈淑芬设置为家族信托保护人,保护人享有对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监督权,保障家族信托正常运行;同时还享有受益人额外申领信托资金时的决策权,若郑欣宜事业所需,或出现健康问题,即可通过保护人审批获取家族信托资金支持以渡过难关。


二、沈殿霞家族信托的作用

郑欣宜领取信托资金后,表示暂时不会动用这些钱,现在完全可以靠自己。这样看来,沈殿霞设立家族信托的初衷已然达成。

其一,延长传承周期,避免遗产被挥霍一空。

洛克菲勒曾说“如果你想要让一个孩子‘废掉’,那就大方地给他钱花”。对于一个尚未建立正确金钱观的孩子而言,大额的遗产是摧毁孩子的“毒药”。而郑欣宜实际上也经历过这么一次“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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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香港媒体报道,沈殿霞去世后,郑欣宜的外籍男友就开始花郑欣宜的钱,而郑欣宜本人也有“挥霍”倾向,一个月两万元的生活费根本不够两人的吃喝玩乐。于是不久后,郑欣宜即将沈殿霞留下的价值三千万的豪宅(该豪宅未转入家族信托)以一千五百万低价出卖套现。而“区区”一千五百万元,远不够三两年的花费。在这几年间,郑欣宜的事业毫无起色。

幸运的是,沈殿霞的六千万遗产转入了家族信托,避免了被挥霍一空。

其二,延续了沈殿霞对女儿的教育。

尽管沈殿霞在世时常常教育女儿要节约,但郑欣宜自小跟着母亲生活,接触的都是普通人一世难得一见的大明星,而这些“叔叔阿姨”也十分宠爱她,对郑欣宜是予求予给。

因此,郑欣宜并不懂母亲所说的“节约”是什么,上文所说的豪宅的处置就是最好的证明。郑欣宜变卖豪宅而挥霍一空后,最惨时身上只有26元。但也正因这样,郑欣宜为了生活不得不自强自立,努力工作,事业上有了成就,也慢慢理解了母亲沈殿霞的苦衷,如今终于成为了母亲沈殿霞所希望她成为的人。


三、关于家族信托的启示

其实,沈殿霞不仅给女儿留下了六千万的遗产,其成功的经验同样给我们留下了珍贵的启示。

(一)设立家族信托宜早不宜迟

同样是明星,梅艳芳所设立的家族信托则未能取得好的效果,反而自设立时起即涉入长达十五年的诉讼之中。原因是梅艳芳设立家族信托“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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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艳芳与受托人汇丰信托首次接触是在2003年10月31日,一个月就家族信托即设立,但很遗憾的是,梅艳芳同年12月30日去世,彼时信托财产均未过户成功,最终只能依据遗嘱将剩余财产转入信托,这也就导致梅母屡次对遗嘱效力提起诉讼,以期否定信托的有效。

反观沈殿霞,在去世前一年即订立家族信托合同,有充足的时间将信托财产过户,使家族信托在其生前即生效。受益人要挑战委托人生前即生效的家族信托,远比挑战一份身后才生效的遗嘱要难得多。

实际上,尽早设立家族信托,除了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信托财产过户之外,还有利于信托架构与信托条款的设计与斟酌。沈殿霞家族信托是最为简单的家族信托之一,只涉及了两代人,且相关人物关系亦较为简单,而信托期限亦相对较短,但其仍然精心设计家族信托的架构与条款,使得受益分配动静态结合,以更好维护受益人的利益。而这些精心设计,在十余年后的今日,尚有部分家族信托未能考虑到。


(二)设立家族信托要设置保护人

对于家族信托而言,存在的期限往往长达数十年,对于关系较复杂的家族而言,委托人更多是希望家族信托能永续存在,为家族代代传承保驾护航。

俗话说,“家族信托是委托人从坟墓里伸出来的一只手”。家族信托需要在委托人身故后,继续体现委托人的意志,这也是其最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委托人生前,其家族成员的生活起居,往往不成问题,但在委托人身故后,如果没有家族信托,其财产的传承和家族成员的生活保障会面临危机。

因此,委托人必须设立家族信托,但在家族信托存在长达数十年甚至数百年的时间里,人过境迁,如果单靠一纸合同,难以体现家族信托促进家族传承的优势,甚至可能成为障碍。

所以设置家族信托保护人成为必要。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保护人的职责是监督受托人的行为及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在实务中,保护人往往对某些关键问题,如信托条款的适时修改、受益人的临时分配、信托事务的特殊处理等,起决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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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中国的家族信托设立时间过短,保护人的优势一时之间很难体现。但我国《信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益信托应设置保护人(原文为“监察人”,二者相同),其意为公益信托之财产为社会资产,必须在保护人的监管之下,才能避免被受托人不当管理或未能体现委托人意志等现象的发生。就家族信托而言,同样的,委托人乃至任一家族成员,均不愿看到家族信托因缺乏保护人这一关键角色,而处于各种风险之中,因此,家族信托设置保护人,亦应如同公益信托一样必要。

总结

在家族传承的过程中,无疑会有很多风险,而家族信托是降低这些风险的工具,如果更够用好这个工具,就能将风险发生的概率降至最低,如沈殿霞家族信托一样,达成传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