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概念实务解析及其功能价值
来源: |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2-08-16 | 569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过十几年蓬勃发展,随着“房住不炒”及“严控地方政府债务”政策趋紧,以向房地产企业和地方基建公司融资为主要业务的传统信托行业到了必须转型的时候,而家族信托就是一个信托同业竞相布局的方向。

2022年,家族信托迎来开门红。根据中国信登最新数据显示,1月份信托行业新增家族信托规模达到128.99亿元,较上月环比增长33.54%,创下近一年内的新高。那么,从实务角度如何认识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因何独特的功能价值而广受高净值人士的欢迎?本文拟结合日常的家族信托业务操作实践,进行如下探索:


一、“家族信托”法定概念的实务解析

根据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规定,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由此可知,家族信托有如下特点:

1、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自然人个人或者家庭,公司或其他组成不能成为家族信托委托人。这里的“家庭”应指户口薄上的家庭成员,还是按照《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家庭成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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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理解,从财富传承角度看,参照相关继承的法律规定,“家庭”应不局限于户口薄上的家庭成员,按照《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将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包含在“家庭”范围内似更能体现立法本意。

另外,在实务中,委托人一般不愿完全放弃对信托财产的控制而任由受托人“酌情处置”,如由家庭成员作为家族信托的共同委托人,可能会因各委托人意见不一,而不利于受托人与委托人沟通协调,进而不利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所以,一般由一位主要家庭成员作为委托人,代表“家庭”,使用家庭或家族财产设立家族信托为宜。


2、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这是对家族信托设立时的门槛要求,家族信托设立后,随着投资损益或信托利益分配,信托财产规模可能会低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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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财产金额或价值”,说明家族信托财产来源可分为现金和非现金资产两类,对于现金部分,直接计算金额,使用外币的,应按照设立当时的汇率折算人民币金额;对于股权、股票或其他非现金资产,应进行价值评估。

3、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有人认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必须包括委托人在内,同时应指定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受益人,甚至还认为委托人不能作为唯一第一顺位受益人,以变相突破“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要求。

笔者认为,上述理解可能有失偏颇。从家族信托法定目的看,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要求委托人必须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之一,没有意义。试想一位在日无多的富翁,只是想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向其后代子孙传承财富,而要求该富翁必须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之一,岂非画蛇添足?

另外,即使从法条表述上看,也只是说“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没有将家庭成员之外的主体排除出家族信托受益人范围。如委托人指定某慈善基金会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之一,将获得的信托利益用于具体慈善项目,并由其后代子孙作为慈善项目执行人,以培育其心性、锻炼能力,传承家风,这不仅符合家族信托传承目的,而且对社会也有裨益。但需注意的是,家族信托主要以家庭财富保护、管理和在家族内传承为目的,指定非家庭成员的主体作为受益人需合理合法,严格防范利用家族信托进行利益输送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二、家族信托的独特功能价值

家族信托不同于仅具有单一理财属性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资管产品,它是一种利用信托这种可以将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的法律制度,将风险隔离、账户监管、投资保值及财富精准传承等功能集为一体的超级武器。这种制度及功能优势,不仅以财产保值增值为价值追求的资管产品没有,而且保险、赠予、代持、遗嘱等传统的财富管理及传承工具也难与之媲美。所以,家族信托具有独特的魅力,“一骑绝尘妃子笑”,“引无数英雄竞折腰”。从理论和实务角度,分析家族信托这种独特魅力产生的原因及具体表现如下: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家族信托发挥各种功能的法理基础。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属于独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持有;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仅享有受益权及由此产生的信托利益,不能占有、处分信托财产。

据此,设立家族信托后,原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已属于家族信托所有,所以委托人不能再使用和支配已经独立的信托财产,同时,也因家族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资产,不会因委托人负债而用于清偿,不会因委托人身故而被继承,不会因委托人离婚而被分割。因而,合法合规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就被纳入了“信托保险箱”,与委托人的各类风险进行了阻断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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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家族信托后,受托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内,以金融机构的名义,由专业团队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最大限度实现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因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仅能按照委托人与受托人设计的信托方案享有各自的受益权及由此产生的信托利益,不能占有、处分信托财产,除必要的监督之外,也不能干涉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细水长流、精准传承,最大限度实现委托人意志,不仅能克服后代子孙无法守财用财,“富不过三代”而家道浸衰的魔咒,而且能通过合理设置信托利益分配条件,以物质利益对后代子孙行为进行正向引导,家风传承,后继有人。


作者王中旺:家族信托实务资深从业人士,研究方向:家族信托、慈善信托以及私募基金等金融法律实务;在政府部门、大型金融机构多年从业经历。